西华大学实验室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作者:发布时间:2023-06-29浏览次数:22

西华大学实验室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学校现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资源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实现实验室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资源共享的目的

1、有效缓解经费短缺提高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2、合理配置实验教学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现象

3挖掘现有仪器设备资源潜力,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4、探索和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

学校内所有实验中心()均应相互开放使用,开展协作共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章  资源共享的基本要求与必备条件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共享的基本要求

1、资源共享应首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任务;

2、应满足校内其它学院(直属系)的共享要求,资源共享时,由各学院(直属系)相互协调,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3、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可对社会实行资源共享;

4、校外共享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包括学校计财处出具正规发票)。

第五条 共享仪器设备须具备的条件

1、属本、专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界定范围;

2、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与操作;

3、仪器设备在服役期内,并能正常工作。

第六条 共享其它学院(直属系)资源的前提条件

1、本学院(直属系)缺乏相应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2、本学院(直属系)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在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仍不能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以下程序适于校内用户

1、需共享其它学院(直属系)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学院(直属系),在使用前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将课程名称、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学时、实验涉及的实验仪器设备、参加实验人数等信息,提前一周通知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直属系),并就具体使用时间进行磋商安排。

2、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学院(直属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其它学院(直属系)的共享要求;在确定使用时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开课学院(直属系),并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下达实验任务书。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设备操作人员依据学院(直属系)下达的实验任务书,对实验进行准备,在实验结束后如实填写使用机时、耗材品种及数量等细目。

4、各学院(直属系)实验中心管理人员于每年1131日前将本单位资源共享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八条 校外用户欲共享我校实验教学资源的,应先与学校教务处接洽,经教务处同意后,持教务处书面意见到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直属系)具体协商安排实验时间、参加实验人数;在开始实验前,校外用户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在计财处支付实验费用,各学院(直属系)收到已交费凭证保管联后,才能为对方开出实验。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开课学院(直属系)责任与义务

1、严格按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组织学生按时到实验室进行实验;

2、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实验室老师的安排,对违反者予以严肃处理;

3、对学生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由开课学院(直属系)先行赔偿,并与实验开出学院(直属系)一起将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

4、强化学生实验安全意识,确保实验安全、正常进行;

5、不得任意撤销或更改教学计划中已经确认的所有实验,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改实验项目的,须以书面形势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改执行;

6、对多次出现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指导教师应暂停其实验指导工作,并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予以处理。

第十条 实验开出学院(直属系)责任与义务

1、在实验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实验项目所用仪器的完好率;

2、加强对实验学生的安全管理;

3、对学生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与开课学院(直属系)一起将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4、不得任意撤销或更改教学计划中已经确认的所有实验,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改实验项目的,须以书面形势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改执行;

5、对多次出现实验事故的指导教师应暂停其实验指导工作,并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予以处理;

6负责保管教学计划内所进行的实验的实验报告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责任与义务

1、参与指导实验的教师应按实验规定要求进行实验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

2、应按时到实验室进行实验指导,不得迟到、早退;

3、在实验结束后,认真清点、验收仪器设备,如实填写实验记录;

4、实验结束后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往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实验成绩;对非教学计划内的实验,向开课学院(直属系)提交学生实验成绩和实验报告。

第五章  收益的分配及使用

第十二条 校内资源共享的,分实验室类别、分情况向开课学院(直属系) 收取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工作量。

1、实验室分类

将学校所有实验室划分为计算机类实验室、理化类实验室、高危类实验室和其它实验室,其中,高危类实验室需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各类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工作量将有所区别。

2、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工作量与实验教学工作量的关系

管理工作量=教学工作量20%×实验内容系数×实验室性质系数


实验内容系数见下表:

实验内容性质

演示实验

验证实验

综合性实验

设计(创新)性实验

系数

0.8

1.0

1.2

1.4

实验室性质系数

实验室类别

计算机实验室

理化类实验室

高危类实验室

其它实验室

任课老师单独指导

1.0

1.2

1.3

1.2

实验室老师参与指导

1.0

1.1

1.2

1.1

 管理工作效益=管理工作量×校平均工作量单价

第十三条管理、维护工作量经费可地各学院(直属系)可分配经费中支出。

开课学院(直属系)在计算实验室教师指导工作量时,应按照参与实验指导教师人数平均分配的原则。

各学院(直属系)在核算实验中心工作量时,对实验教学管理工作量的核算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开课学院(直属系)在与实验开出学院(直属系)约定实验时间后,不能按时组织学生进行实验,造成资源浪费的,应向实验开出学院(直属系)支付管理、维护费用,再次预约实验应重新支付仪器设备管理、维护费用。

若因实验开出学院(直属系)的原因造成开课学院(直属系)无法正常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不得收取仪器设备管理、维护费用,应尽快安排落实完成开课学院(直属系)的实验教学,并对造成实验教学任务延误的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备案,作为对学院(直属系)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停水、停电等)造成的实验延误的,实验开出学院(直属系)可以免责,但应尽快安排落实完成开课学院(直属系)的实验教学,并应将延误原因和处理方式、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校内资源通过正常手续与校外共享共用的,收益的50%上缴学校用于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效益奖酬金、开放性实验基金及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补充资金;50%由学院(直属系)管理,用于支付在课余时间进行准备工作、现场指导、实验值班等费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资源共享的考核与奖惩

1、学校根据各学院(直属系)实验教学资源共享情况组织年度的考核与评比,表彰奖励在实验教学资源共享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实验教学资源共享与管理是学校考核学院(直属系)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3、对实验教学资源共享与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将优先进行实验室建设投入;

4、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按学校人事聘用管理办法,视其程度给予责任人一定行政处罚。

1).拒不执行学院(直属系)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

2).私自承接实验教学任务,收取实验费用的;

3).因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失职,造成不能如期按计划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4).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迟到、早退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修改